广州市天河区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发展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广州市天河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三年行动计划纲要》(穗天字〔2015〕1号),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天河区与港澳合作交流,吸引港澳青年来天河创新创业,推动“天英汇”系列活动,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创新创业项目是指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渠道创新等方面创新而进行的创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港澳青年是指年龄在18-45岁之间(含18岁,45岁)的港澳籍人士或正在港澳高校学习且学习时间超过3年的非港澳籍人士。
第四条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除享受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以及天河区已颁布施行的各项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五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同一项目可以同时获得落户奖励和租金补贴两项支持。
(一)落户奖励。每个支持项目给予10万元人民币落户奖励。
该奖励采取前期资助方式,获得支持的项目在天河区注册成为独立法人企业后可获得落户奖励(须提供注册成功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二)租金补贴。该补贴采取事后一次性资助方式,企业成立时间满12个月后可申报租金补贴(须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等有关材料)。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前6个月对项目办公场地给予100%租金补贴,后6个月给予50%租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获得支持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天河区注册为独立法人,且其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要求。
第七条 申报途径和办法
申报途径有由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推荐和港澳青年个体或团队自行申报两种。具体申报办法:
(一)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推荐
在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具体条件另行制定)与天河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后,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即具备推荐资格。合作协议须约定创新创业项目推荐机制和推荐名额,单个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推荐的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个。
(二)港澳青年个体或团队自行申报
引导项目通过参加“天英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大赛的方式申报。经评审,大赛排名前10%(最多不超过20个名额,如果大赛排名前10%的数量超过20个名额,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原则取前20名)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八条 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推荐项目与港澳青年自行申报创新创业项目不重复、不交叉;“天英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与“天英汇”大赛其他项目不重复、不交叉。
第九条 对于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条 实施本办法的资金来源为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分项。由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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