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现代服务业出新出彩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组织成为推动天河现代服务业发展乃至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工商业联合会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会同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在天河区登记,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且对天河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品牌推广、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导向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产业联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现代物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现代服务业(主要是航空运输业、限额以上连锁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连锁住宿餐饮业)。
第五条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且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产业联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申请时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六)近两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支持标准:
(一)新设立支持
鼓励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组建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产业联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对经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启动费支持。
(二)服务行业、企业支持
1.鼓励社会组织搭建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由社会组织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据监测等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5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对于主导团体标准制定的社会组织按照《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3.支持社会组织深入开展现代服务业产业研究。对由社会组织主导开展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研究且成果被区主管部门采用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4.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促进会员企业和辖区内企业发展的服务活动,经区主管部门同意,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三)协助政府支持
1.支持社会组织举办、承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专项活动。对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区主办、承办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国际性或全国性论坛、展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社会组织,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鼓励相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经区政府有关部门预登记,对成功引进符合规定项目的社会组织给予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执行。
3.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对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宣传推介天河区营商环境、企业及服务的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4.鼓励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委托工作。鼓励区各有关部门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按照当年区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申报公告提交申报材料。区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
第八条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实施办法不再支持。
第九条区工商业联合会可委托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由第三方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区工商业联合会在综合考虑第三方审核意见及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社会组织名单,提交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后,区财政局根据区工商业联合会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获支持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社会公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有监督的权利,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获支持单位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政策实施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