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05 10:20:00
王小姐:关于企业登记地址的新规定?
2022/9/05 16:40:11
天河政务中心客服:
您好!
根据2024年3月15日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4号):
1.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取消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的限制。
2.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可提交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4.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可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5.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主营项目属于住宿业)内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6.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可出具场地使用证明。
答复部门:天河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