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居民身份证“全国通办”须知(试行)
一、受理条件
离开户籍地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广州市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居民身份证制作完成前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北京、辽宁、宁夏和新疆的户籍人员除外,具体开通时间另行公布)。
二、申请材料
提交《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三、受理部门
由申请人在广州市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政务中心)办理。
四、办理时限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国通办”或广东省户籍人员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同时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地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后(按规定签发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非广东省户籍人员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需在户籍地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后(按规定签发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收费标准
证件工本费10元。
六、各区受理地点和办公时间
详见“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中的政务服务--“户政”--资讯服务--服务事项--《居民身份证业务受理点一览表》。
七、主要事项
(一)未满16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陪同前往办理。
(二)大部分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政务中心)、派出所的办证窗口实行“先预约,再办理”的措施,其它办证点暂实行“预约优先”的排队规则(详见广州金盾网或微信“广州公安”中的“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