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6〕894号)等要求,为积极应对全面问孩政策,扩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覆盖面,更加有效地利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制定本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优化整合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地中海贫血防控体系,通过孕前筛查并锁定高风险家庭,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期干预,减少直至基本避免重症地中海贫血患儿出生。
(四)全市新婚夫妇和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群覆盖率80%以上,群众满意率80%以上。
二、目标人群及服务内容
(一)结婚登记前3个月至登记后1个月内(含初婚、再婚)的男女双方,且一方或双方为广州户籍,可享受1次套餐一检查服务。
(二)符合生育政策且计划怀孕的夫妇,且一方或双方为广州户籍;或夫妇双方为非广州户籍,但双方均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纳入现居住地镇(街)计生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每孩次可享受1次套餐二检查服务。具体检查服务内容见附件1。
目标人群不得同时享受套餐一、套餐二的服务,重复检查或超出所列免费服务内容的其他检查,费用由个人自付。
(三)ABO血型(RH阳/阴性)、G6PD检测、地中海贫血检测(血红蛋白电泳、基因检测)在套餐一已检测后,在套餐二(含第二孩次)不得重复检测。
三、服务机构
为保障服务质量与规范管理,免费定点服务机构须由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各区负责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家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各区负责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免费定点服务机构,各区负责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后应将名单抄送市负责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本意见印发前确定的免费定点服务机构继续有效,本意见印发后新增免费定点服务机构须按照本意见确定。
免费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施套餐一的服务机构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技术服务资质;实施套餐二的服务机构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我市的免费地中海贫血筛查(包括:血常规筛查、血红蛋白分析和基因检测)实行定点服务。其中,血常规筛查由各区的免费孕前检定点服务机构负责;血红蛋白分析、基因检测以及对高风险夫妇的判定、遗传咨询和追踪指导,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承担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的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项目技术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5〕873号),原则上由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承担(已取得产前诊断资质的区级医疗机构不受此限)。开展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须取得国家或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技术验收合格证。血样的采集和转送按有关规定执行。血红蛋白分析、基因检测,以及对高风险夫妇的判定、遗传咨询和追踪指导,原则上统一由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负责。各区也可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二)符合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医学检查技术服务规范规定的服务场地、设备、服务人员、规章制度等要求。
(三)具备本项目要求的信息化录入、传输、接收等条件。
(四)接受本项目全市统一的补助标准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
四、服务流程
(一)目标人群接受免费服务流程。
1.领取服务券。
套餐一:男女双方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任一方户籍所在地有关机构领取《广州市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券》(见附件2,以下简称《服务券》,格式仅供各区参考);
套餐二:男女双方均为广州市户籍的,须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结婚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领取《服务券》,男女双方一方为广州户籍的,到该广州户籍地方领取《服务券》;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须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户口簿或身份证、结婚证到女方居住地领取《服务券》。目标人群接受免费服务前须签订知情同意书。
对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无需提供材料。
发券单位在发放套餐二《服务券》时,须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申请人套餐一检测结果;是第二孩次的,须查询套餐一或套餐二第一孩次检测结果。已经检查过ABO血型(RH阳/阴性)、G6PD检测 、地中海贫血检测(血红蛋白电泳、基因检测)项目的,须在《服务券》上注明不再重复检查以上三个项目。
2.接受检查。
目标人群凭身份证、《服务券》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券》上指定的服务项目检查。
3.接受指导。
目标人群根据要求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查询检查结果,并接受优生咨询指导。
4.接受随访。
目标人群接受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孕早期和妊娠结局随访等服务。
(二)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流程。
1.核实身份。
根据身份证、《服务券》核实目标人群身份。
2.提供检查。
按《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等规定,为目标人群提供技术服务。
3.出具报告并指导。
对目标人群视情况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同时,对目标人群提供优生咨询,并对检查结果异常者指导其进一步检查、治疗、转诊和跟踪随访等服务。
4.录入系统。
按照要求将目标人群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或共享至对应的信息系统。免费孕前项目中地中海贫血电泳结果及基因诊断结果录入免费产前三大重点病种筛查诊断有关信息管理系统。
5.档案管理。
对套餐一目标人群的《婚前医学检查表》保存期一般不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保存期一般不少于15年;对套餐二目标人群,视情况建立医学婚前检查档案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料档案,其中前者依照套餐一时间保存,后者至少保存15年。
各区负责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各定点服务机构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网上预约服务,简化服务流程,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及定点服务机构。
市负责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全市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监督指导;成立市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家组,负责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标准、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情况调研;组织开展优生优育相关知识宣传。
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制订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加强对各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督导评估等工作。做好全市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针对地中海贫血高风险家庭做好全市数据汇总,督导各区落实高风险家庭的跟踪指导工作。
区负责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成立区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家组,负责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标准、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镇(街)及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引导、健康教育、基本信息采集、初级优生咨询、普遍性指导、早孕随访和妊娠结局随访等工作。指导辖区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地中海贫血高风险家庭孕情监测和孕期产前诊断指引。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妇幼保健院及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各定点服务机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督导评估等工作。做好本辖区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定点服务机构的地中海贫血高风险家庭信息,并按时上报市妇儿中心。
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相关服务,完成系统录入、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承担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的机构负责报送高风险家庭信息至本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二)民政部门。
积极宣传和引导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觉接受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建设“一站式”婚育服务中心提供便利;协助负责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向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发放《服务券》,派发宣传资料等。
(三) 财政部门。
负责按规定审核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预算。
(四)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积极开展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参加广州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五)妇联。
向广大群众积极宣传婚前保健、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相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积极性。
(六)镇(街)、村(居)。
按照区人民政府负责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承担宣传教育、组织动员、收集信息、早孕随访及妊娠结局随访等工作。
六、补助标准、经费来源
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5号)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按照实际检查项目进行结算。所需经费由市和区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担。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由市负责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财政的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后下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要把实施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措施,保证经费,制定本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提高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人群覆盖率。
(三)规范服务。各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等要求,提供规范优质服务。充分尊重受检人的隐私和意愿,认真做好保密和知情选择工作。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
(四)提高能力。各区要以实施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为契机,逐步建立和完善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在区域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中发挥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五)加强质控。各区要指导监督从事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成立专家组,制定岗位职责,加强质量控制。临床检验室认真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定期参与室间质量评价,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六)强化监管。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资格确认、免费服务、经费结算、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定期组织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七)机制保障。各区要建立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考核评估和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等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卫规字〔2017〕1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州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 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