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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车陂街发布时间:2022-08-17 17:57:36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穗府规〔2021〕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用于积分申请、积分管理、积分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积分职业资格与职业工种目录和特殊艰苦行业目录;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指导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通过积分申请住房保障;负责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牵头推进各部门涉及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指导区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负责积分异议复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将积分制入户政策纳入我市迁入户政策体系,负责积分制入户指标管理,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安排工作;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各区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负责指导审核申请人的学历情况。

  市科技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列入创新能力积分指标单位目录。

  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记录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安排市本级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记录;负责指导审核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负责指导审核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情况;负责审核申请人就业登记情况。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无偿献血情况。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申请住房保障;负责指导监督房源的规划和配租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情况。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创业、专利情况。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记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市民政部门、团市委依照各自职责审核申请人志愿服务情况。

  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税费缴纳情况。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获“道德模范”“广州好人”称号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育、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确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区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相关积分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给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受理窗口负责材料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框架,实行申请、审核、评分、查询、复核“一网式”服务管理。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有关规定,建立起多部门协同的来穗人员积分制信息处理机制,实行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五条 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个部分组成。

  基础指标由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年龄三个部分组成。

  加分指标由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七个部分组成。

  减分指标由信用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两个部分组成。

  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积分加上加分指标积分,减去减分指标积分的分值。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有关单位在实施积分制入户、入学和住房保障等权益和公共服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积分指标体系内运用不同指标。

  第六条 来穗人员积分本着自愿申请原则,实行全年动态化受理。申请人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积分材料,提出积分申请。

  审核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该材料无需提供;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或申请人对共享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供佐证材料。

  第七条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以及各镇(街)负责积分申请的受理及材料处理的具体工作。积分申请的流程包括初审、审核、确定三个环节。

  (一)初审。积分制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积分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打分,将相关资料提交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数据共享情况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暂未实现数据共享的,应当在收到积分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相关部门收到积分材料后,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或通过其他途径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申请人刑事、治安处罚减分指标在申请人提出服务事项申请后进行后置审核。

  (三)确定。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对个人积分进行确定。

  第八条 申请人可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积分申请办理的进度情况和积分结果。

  第九条 申请人相关积分指标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积分应作相应调整。

  (一)自动调整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申请人年龄指标计分。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签注时自动调整居住证指标计分。

  (二)实时调整

  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申请人信用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积分指标信息变化发送至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人相应指标计分,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调整

  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等积分指标发生变化,由申请人主动申请调整计分,调整材料处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请积分程序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在《广东省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核实后,积分重新激活,并累计计算。

  申请人符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积分失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注销申请人积分档案(包括电子和纸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积分分值存在异议的,应在积分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积分制受理窗口提出申诉。积分制受理窗口负责收集、整理申请资料并提交给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至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来穗人员根据个人积分情况可对应申请享受公共服务。

  符合积分制入户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积分制入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积分制入学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可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学位。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符合积分制住房保障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住房保障。具体管理办法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申请人可凭积分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内容及对应的分值和条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予以确定,并根据全市或各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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