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规字〔2023〕4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等标准。为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权益,适时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等工作,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一)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38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提高到每人每月1857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其中:
市财政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81元;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的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81元;
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的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81元,其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2413元、2512元、2121元。
(四)孤儿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875元。
(五)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42.8元;未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66.6元。
二、资金分担方式
(一)从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增资金由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区新增的低保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
(二)新增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类救济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原比例分担解决。
(三)新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等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标准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类救济标准,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新标准计算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3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22〕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