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粤民事〔2013〕1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减免适用本办法。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水平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
第二章 减免对象和减免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下列居民: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委托殡葬服务单位办理丧葬事宜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纳入减免范围:
(一)遗体车辆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二)遗体存放及遗体消毒、妆容
1.冷藏防腐(4日以内),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2.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3.清洗,每具费用不超过150元;
4.包裹,每具费用不超过130元;
5.化妆、整容,每具费用不超过130元;
6.穿、脱衣,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1班次),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四)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五)殡葬用品
1.普通寿衣1套,每套费用不超过400元;
2.普通卫生纸棺1个,每副费用不超过500元;
3.普通骨灰盅1个,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六)骨灰寄存(10年以内),每具费用不超过700元。
减免项目收费标准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每具最高减免总额为3540元。未达到单项最高减免限额的,殡葬服务单位按实际发生金额与民政部门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减免限额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减免限额应当相应调整。
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因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无人认领等原因导致遗体冷藏时间超过4日的,经逝者户籍地民政部门同意,可延长遗体冷藏存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5日,每具最高减免总额为10640元。
第六条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其丧事承办人提出申请,经殡葬服务单位查验或民政部门核查后,可减免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本市户籍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和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死亡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由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单位(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遗体安葬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七条丧事承办人为逝者在本市办理殡葬服务,可直接在经办殡葬服务单位办理减免手续,办理时需填写《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查验逝者和丧事承办人身份信息,以及逝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经查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标准直接减免。
因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无人认领等原因导致遗体冷藏时间超过4日的,丧事承办人需先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提出申请,经街、镇初审同意后,到区民政部门审核,凭区民政部门书面意见到殡葬服务单位办理减免。
第八条 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在异地死亡,遗体在异地办理殡葬服务的,遗体火化后6个月内,丧事承办人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提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填写《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街、镇应查验逝者和丧事承办人身份信息,以及逝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经查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及标准予以报销,在火化当地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其享受减免的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本市户籍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
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减免经费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的财政经费每年度结算一次,采取年初预拨,次年据实清算。
逝者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殡葬服务单位或伊斯兰教协会统计汇总本单位本年度减免的数量和金额,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及《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送区民政部门核实,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将款项划拨至殡葬服务单位或伊斯兰教协会。
逝者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街、镇每月月底前汇总报销费用申请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由区以上民政部门给予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殡葬基本服务高效、便捷,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民族宗教、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调取、核验证明材料,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照本办法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区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