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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8-15 16:20:55
 

穗府〔2024〕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内容作以下调整:

  一、删除《事项目录》中第82项、第100项、第102项、第166项、第195项、第196项、第231项、第243项、第309项、第310项、第454项、第456项、第457项、第469项、第472项行政处罚权事项。

  二、将《事项目录》第1至19项、第30至32项、第38项、第49至58项、第66至81项、第83至89项、第93至94项、第113至124项、第175至194项移出,上述行政处罚权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自2024年8月1日起收回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不再实施,但镇街于2024年8月1日之前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由镇街继续办理。

  三、将《事项目录》第90至92项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变更为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并继续由镇街实施。在各区政府依法指定承接部门之前,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继续履行原实施部门的职责。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清理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 收回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清理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15项)


序号

《事项目录》序号

事项名称

所属领域

备注

1

82

对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建立墓地,掩埋动物尸体的,或者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设置排污口,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堆积垃圾、工业废料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

停止实施

2

100

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行为的行政处罚

林业

停止实施

3

102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林业

停止实施

4

166

对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水务

停止实施

5

195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卫生健康

停止实施

6

196

对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卫生健康

停止实施

7

231

对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停止实施

8

243

对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停止实施

9

309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停止实施

10

310

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不按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未能保证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停止实施

11

454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停止实施

12

456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停止实施

13

457

对管道燃气用户委托不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停止实施

14

469

对竣工的燃气工程项目,未经依法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停止实施

15

472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中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

停止实施


附件2

收回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90项)


序号

《事项目录》序号

事项名称

收回后的实施部门

1

1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

2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

3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4

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5

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

6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

7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

8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9

9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0

10

对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1

11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2

12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构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3

13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14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5

1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6

1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7

17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8

18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9

19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

30

对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途,擅自挖掘道路、绿地、其他场地,或者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21

31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22

32

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23

38

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24

49

对住房保障对象违法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25

50

对住房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改变使用功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违法、违约情形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26

51

对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27

52

对申请人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租赁补贴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28

53

对单位或个人租用公房,无故拖欠房租经催收仍不缴交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29

54

对单位或个人强占住房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30

55

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该户家庭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31

56

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32

57

对承租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33

58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

34

66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35

67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36

68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37

69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38

70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39

71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40

72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41

73

对餐饮场所未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42

74

对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43

75

对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未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44

76

对大中型餐饮业户未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45

77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46

78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47

79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48

80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49

81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50

83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51

84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52

85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53

86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54

87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55

88

对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56

89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57

93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58

94

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59

113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0

114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1

115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2

116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3

117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4

118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5

119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杀害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6

120

对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7

121

对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持有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8

122

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9

123

对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0

124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活动的行政处罚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1

175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72

176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73

177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及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74

178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75

179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76

180

对建设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77

181

对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78

182

对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79

183

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80

184

对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81

185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82

18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83

187

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84

188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85

189

对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86

190

对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87

191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88

192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89

193

对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90

194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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