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简要情况:
1.2021年04月28日 10时32分,王某某驾驶粤A20835D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广州市天河区莲溪横路由东往南途经汇彩路莲溪横路南10米,适遇邹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往东至,结果重型普通客车车头和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过天河交警大队调查认定,邹某某驾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通过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未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 2021年06月07日20时51分,蒋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进棠石路西120米处由南往北横过马路时,适遇刘某某驾驶粤ADA9563号小型轿车沿黄埔大道中由西往东行驶至出事点,结果,小型轿车的车头与蒋申德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过天河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蒋某某横过道路时未走过街设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 2021年08月19日 09时25分,孙某某驾驶粤ABG859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黄埔大道中出员村五横路东294米时,适逢徐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由西往东行驶至,结果,中型货车车头右部与两轮轻便摩托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过天河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徐某某具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轻便摩托在禁行区域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 2021年11月09日 18时20分,张某驾驶粤AV6969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广州市天河区广园快速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广园快速南侧9公里165米时,在南侧人行道由南往北数第二车道碰撞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过天河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行人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横穿广园快速路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现经调查认定,该4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拟对该4起事故进行统计核销,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30日(7天)。公示期间,如对该4起事故统计核销有异议或意见,请以书面或来电形式反馈至天河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人:张安全,地址:天河区科韵中路15号706室,电话:85108361,传真:85108357,邮箱:ajj-zhfg@sugarmusicstudio.com)。
附件: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4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公示.pdf
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