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出租或承租房屋的单位及个人双方都需办理租赁登记。租赁备案需提交下列证件(原件核对,收A4纸复印件)
出租方:
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其中一项):
房屋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所有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地产证、房地产共有(用)证、集体土地房地产证、集体土地房地产共有(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明)等。
其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1)《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及《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属直管房的,提供接管通知书或房地产情况表;属征用回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拆迁征用补偿协议书和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2)开发商或单位出租自建房屋:《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新建项目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要求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包括提供: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消防部门)、人防工程验收备案(人防部门)等方面通过项目,系统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3)中国融通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相关事宜,需提供《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房屋使用性质不清晰的,明确规划使用用途,需到规划部门查册或调档;产权资料必须提供原件核对,收A4纸复印件一份;(填写租赁合同中“作--用途使用”时,严格按该房屋产权资料的房屋使用性质填写)
二、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以个人名义出租的核对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可提交复印并盖公章,由经办人签名);
承租方:
个人身份证明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以个人名义承租的核对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可提交复印件并盖公章,由经办人签名);
提供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经系统审核办理通过后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书》,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部门存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办理四份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效,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一)租赁当事人可签订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当事人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纸张使用A纸,但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2.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及设施;3.房屋用途(以产权资料核准的使用性质为准);4.租赁期限;5.月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6.房屋维修责任;7.转租的约定;8.变更或解除合同条件;9.违约责任;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租赁军队房屋的,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国融通旅业发展集体有限公司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租赁当事人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及其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出租方或承租方任何一方是个人的要亲自到场签名,否则,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单位的法人签署租赁合同后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出具委托书并签名盖公章,受委托人要验身份证原件及交复印件。
※出租方,承租方是香港、澳门法人的商业登记证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外国人以个人名义承租的,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出其签证的有效逗留期限;外国法人的企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需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及我国公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