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2011〕64号)
为了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根据《条例》规定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关于建立广东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办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未进行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进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要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四、风险评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三)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五、各地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评估结论。
六、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施风险程度和风险化解可行性情况分别做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预警评价,并相应地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建议。
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也要对风险进行预测,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缓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提出风险避免和化解措施,经风险化解后重新实施风险评估并且评估结论为可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作出是否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风险评估所需经费。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对于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未按照应急预案或化解方案开展工作而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