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4〕32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区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见效。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采取多种方式向用工单位、职工及失业人员推送政策,让更多参保主体知晓政策、享受政策。
二、强化部门协作。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享数据,共同推进落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行政、经办、法制、监督审计、劳动关系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对经办工作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共同研判,发现应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移送劳动监察部门进一步核实、依法依规处置。
三、防范基金风险。要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全流程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数据核验;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定期开展抽查检查、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对存在待遇多发、错发、少发的,要及时追回或补足。
各区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doc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