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天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音频解读
《广州市天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区司法局审查通过。为进一步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区自2007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于2008年和2013年先后两次进行了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形成了一批普查成果,并通过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工作,挖掘、培养了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基本覆盖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民俗共9大类别。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的初期阶段,从国家到地方通过不断实践和探索,逐步规范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直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颁布并实施,才将实践和探索的许多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9年至2021年期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陆续发布。天河区目前已认定十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十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我区结合天河实际起草本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认定周期、认定原则、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途径、材料复核、初评和审议、公示及异议处理、审定公布、回避制度、档案管理、支持措施、传承人权利和义务、考核评估机制、退出机制、日常管理、重大变故的处置、解释权、有效期等。
(一)细化申报标准、要求和程序。《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将天河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途径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为评审认定工作提供明晰的依据和标准。如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条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等指引性内容更清晰具体,鼓励街道、社区积极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适合人选申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此外,在认定程序方面,明确从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每一个步骤的内容和要求。
(二)规范代表性传承人日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关于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了明确,让代表性传承人清楚地知悉,便于更好地享受相关权利、履行传承义务。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区文化主管部门在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措施、考核评估机制、技艺保护要求、日常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职责,更加有利于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三)体现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文关怀。在制定本次规范性文件时,将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或本人自愿申请不再担任代表性传承人而被取消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增加了“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的规定,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过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突出贡献予以肯定和褒扬,也有利于鼓励后来者积极开展传承工作。在重大变故的处置方面,参照国家、省、市关于本级代表性传承人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的有关处置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罹患重大疾病,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慰问金。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亲属慰问金,并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这既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具体措施,也是弘扬优秀传统礼仪的合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