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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环函﹝2018﹞99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函

发表时间:2018-03-12 01:37:52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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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15年《新环保法》出台以来,配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和修订。根据2017101日起实施的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部于20171120日《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也于2017121日上线试运行。市环保局于201827日印发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环[2018]30号),我局于201838日印发了《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天环〔201827号)。

经抽查,我区有相当部分建设项目在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经环评审批后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考虑到新旧法规调整过渡阶段,现我局对于2017101日之前已建成、有审批但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予以三个月的整改期限从发布本通知之日起,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按照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请各单位组织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特此函告。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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