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107-440106-04-01-718337
穗天发改能批〔2024〕7号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华附中湾区学校二期校区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报来《清华附中湾区学校二期校区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清华附中湾区学校二期校区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00137平方米,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165333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28547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6257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146541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122793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3748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地下室,以及室外运动场、道路广场、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431.44吨标准煤(当量值)、2837.92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消耗为799.50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为33.75万立方米,水消费量为22.96万立方米。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请你单位按照节能承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3号令),联合属地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履行节能承诺,以虚假材料通过节能审查等情况,我局将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视情将相关失信行为通过“信用广东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请你司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