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
根据《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公消〔2016〕1号)精神,我分局对《天河区“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穗公天〔2013〕3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河区“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并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交通防火大队,邮编:510640,信函上注明“天河区“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thxab@sugarmusicstudio.com。
三、联系电话:020-83115022,传真:020-87502747。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6日(以邮戳为准)。
附件:天河区“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2016年5月26日
(联系人:何小明,电话:020-83115122;莫奕明:020-83115022,传真:020-87502747;电子邮箱:thxab@sugarmusicstudio.com;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交通防火大队)
附件
天河区“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消除“三合一”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三合一”火灾隐患是指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火灾隐患。
“三合一”场所规范名称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我国成年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在天河区范围内存在“三合一”火灾隐患,均可以采用来电、来信、来人和互联网方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经核查属实的“三合一”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经查实处理后,住宿2人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住宿3-9人(含)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住宿10-29人(含)给予举报人奖励6000元,住宿30人(含)以上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0元。
第五条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的消防安全违法案件相关罚没收入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应及时足额安排举报奖励经费。
第六条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奖励工作,区火灾隐患投诉中心办公经费及我区受理的“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每年由区财政拨付。如当年奖励经费超出年度安排的,超出部分再向区政府申请追加。
第七条举报方式分为来电举报、来信举报、来人举报和互联网举报四种。举报人应当准确提供违规住人建筑所在地址、举报人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火灾隐患相关照片等信息。
(一)来电举报受理电话号码为96119,举报人需将隐患照片发送至市公安消防局官方微博。
(二)来信举报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1201室天河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
(三)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30分至17时。天河区举报投诉中心受理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区公安分局)一楼。
(四)互联网举报人需向市公安消防局新浪、腾讯官方微博、微信用户“广州消防”发送私信。
第八条举报投诉中心应即时受理举报案件,并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并经查处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区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办理奖励金的发放手续,并通知举报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九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之后不得申请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所涉及的税收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举报反映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举报投诉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投诉中心的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举报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